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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
依據行政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95年6月9日「限制使用免洗餐具」公告規定,管制對象為:公部門、私立學校、百貨公司及購物業、量販店業、超級市場業、連鎖便利商店業、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餐飲業。其中,公、民有市場、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(鋪、販)不在此限。此乃由於環保署為避免造成民眾太大不便,所以採用「分階段、分對象」方式,漸次實施限制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。
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「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」,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、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,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,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。另考量營業規模、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,同時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,於蒐整各界意見後,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。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1,200~6,000元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