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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常見QA

A

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

1.為減少塑膠對環境危害,行政院環境部於107年1月起修正限塑公告,由原列管:(1)公部門、(2)私立學校、(3)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、(4)量販店業、(5)超級市場業、(6)連鎖便利商店業、(7)連鎖速食店等7大行業外,擴大新增行業別如下:
(8)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:藥粧店、藥局、美粧店、中藥行、販售洗髮精、染髮劑、香皂等專賣零售店。(直接盛裝藥品的袋子不在限制使用範圍、藥袋【有用藥注意事項】 不在限制使用範圍)、
(9)醫療器材行:醫療器材行、醫療用品。(不包含眼鏡【隱型眼鏡】行)、
(10)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:電器行、攝影器材行、相機專賣店、3C產品零售、電腦專賣店、通訊行、手機專賣店、電腦週邊設備及軟體零售店、遊樂器專賣店、視廳設備專賣店。(不包含手機殼、電源線等配件專賣店/未販售通訊設備)、
(11)書籍及文具零售業:書局、文具店。(不包含漫畫租書店)、
(12)洗衣店業:乾洗店、洗衣店。(洗衣店之衣物防塵包裝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、不包含自助/投幣式洗衣)、 (13)飲料店業:飲料店、咖啡店、紅茶店、茶藝館、冰果店、豆花店、冰淇淋店、外送飲料的塑膠袋。(不包含早餐店、簡餐店【複合式餐飲店,以用餐為主】)、
(14)西點麵包店業:麵包店、烘培坊、手工餅乾專賣店、蛋糕專賣店(直接裝麵包的袋子不在限制使用範圍)。

2.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:
(1)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。
(2)直接盛裝魚類、肉類、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。
(3)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。
(4)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。
(5)直接盛裝藥品之藥袋。
A 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
依據行政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95年6月9日「限制使用免洗餐具」公告規定,管制對象為:公部門、私立學校、百貨公司及購物業、量販店業、超級市場業、連鎖便利商店業、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餐飲業。其中,公、民有市場、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(鋪、販)不在此限。此乃由於環保署為避免造成民眾太大不便,所以採用「分階段、分對象」方式,漸次實施限制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。
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「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」,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、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,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,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。另考量營業規模、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,同時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,於蒐整各界意見後,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。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1,200~6,000元罰款。
A 紙杯減量限制使用場合

1. 96年7月1日起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、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:
* 政府機關辦理內部會議(如主管會報、業務檢討會及報告審查會議等)。
* 政府機關所屬開放空間或服務民眾場所(如縣市政府大廳、戶政事務 所及文化中心、圖書館、醫療場所等)。
2. 97年7月1日起增列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、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:
* 員工訓練機構(含委外辦理)。
* 40人以下之室內會議(如公聽會、業務說明會及研討會等)。
* 其它於室內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有特殊需要者外,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、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為原則。
3. 上述不得提供紙杯、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之場合,如有必要時, 得提供扁紙杯。
4. 前述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杯水及瓶裝礦泉水。
5. 建議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備註欄可加註響應紙杯減量,請自備環保杯 之提醒用語。
A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管制對象及相關規定
(1)指定產品:
糕餅禮盒、化粧品禮盒、酒禮盒、加工食品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
碟。
(2)指定產品之包裝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禮盒或複式禮盒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.包裝體積比值:一以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.包裝層數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(1)糕餅:三層以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(2)化粧品、酒或加工食品:二層以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(3)複式禮盒:二層以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.複式禮盒之個別禮盒,應分別符合個別禮盒包裝體積比值及包裝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層數之規定。
(二)電腦程式著作光碟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.包裝體積比值:一以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.包裝層數:三層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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